因公司法援助法案一般性通過
申請條件嚴格須特首批核難被濫用
【本報消息】立法會昨日一般性通過《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對有議員擔心“公費訟訴”有可能出現過份保護或濫用等情況,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表示,公務員因執行公共職務衍生司法訴訟提出申請,訂定嚴格條件限制,須經行政長官批核,支援費用亦有限制,訂定喪失援助條款,虛假聲明可負刑責,制度嚴謹相信不會被濫用。
司法援助退休有效
行政法務司司長陳麗敏昨日向立法會引介《因執行公共職務的司法援助》法案。法案建議,公務員因執行公職而衍生的司法訴訟,可申請司法援助。新制度適用於行政長官、主要官員、公共部門工作人員,包括私法制度聘用者,以及法院司法官及檢察院司法官。以及行政長官辦公室、政府主要官員辦公室及行政輔助部門、自治基金、公務法人,立法會輔助部門、終審法院院長辦公室及檢察長辦公室。
由於涉及因在職作出的行為或發生的事實,所提供的司法援助,對離職待退休及已退休人士維持有效,以及遇到相關人士死亡,司法援助延伸適用於具法定正當性開展,或繼續訴訟程序的人士。
議員普遍支持法案的保護原則。有議員擔心,新制度確立後,由於有了公帑支援,若有主管或公務員認為媒體或社會批評聲音對其造成誹謗,甚至在執行公務時出現爭執,只要說明理由,申請公帑提告批評者,會造成過份保護的情況。
訴訟理由嚴格訂明
有議員擔心律師費的援助水平,是否支援當事人聘請具水平的辯護律師。由於法律沒有規定當事人在訴訟期間出現轉換律師的情況,因此希望政府解釋有何程序安排,以確保當事人可聘請到屬意的律師協助訴訟。另外,該法律是否適用於公職醫護人員。
陳麗敏表示,法案建議決定援助的權限屬行政長官,並不得轉授。訂明的“適當理由”,須為有強烈跡象顯示針對的人士為具恐嚇或報復性質犯罪行為的受害人,且有關行為侵害到其生命、身體完整性、自由、名譽或具重要價值的財產。
此外,公務員在司法支援訴訟中勝訴,以訴訟費用(堂費)及職業代理費(律師費)名義償還的款項,須退還政府。若最終裁定導致提起訴訟的行為或事實非因執行公務發生,或屬因執行職務時實施犯罪被判罪,或屬故意或因嚴重過錯而作出不法行為,當事人必須支付訴訟費用、預付金,以及退回由政府承擔的款項。
轉換律師超支自理
尤其值得指出的是,作出虛假聲明的申請人,及簽署有關聲明的人,須就不當結算及支付款項,向政府負連帶責任,且不影響應負的紀律責任及刑事責任。
她強調,法案已作出合理、平衡的規定。屆時亦會參考律師公會有關律師費的參考收費價目表,訂定分類標準,透過補充法規訂定服務費的最高金額。透過上述程序和規定,相信不會出現大量的訴訟個案和濫用情況。
她重申,該法案適用於公立醫院的醫護人員,法律沒有訂明當事人聘請律師的數目,只規定涉及的款額,若訴訟程序中轉換律師,超出的費用須自行處理。
法案最後獲立法會全體大會一般性表決通過,有議員希望細則討論時,能對法案第四條第二款的情況作深入討論,避免出現保護過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