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周四生效 取消最低用水收費 每方米用水使用費4.39元
【專訪】行政長官公佈行政命令,核准了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規定每立方米用水的使用費為澳門幣四元三角九分。另外,《延長澳門特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將於本月八日生效,最低用水收費將同時取消。
昨日出版的特區公報,刊登行政長官命令,核准由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收取的供水公共服務的費用及收費。另外還規定了該公司可對需要特別援助的用戶實施獲監察實體預先批准的優惠或折扣計劃。
上述所指水錶租金不適用於消防水錶。另外,如屬按照上述供水合同的規定,應由用戶支付水錶替換及檢查費用的情況,該等費用按:拆除和安裝水錶、運輸費、檢查和測試水錶的實際開支計算,但在任何情況下,用戶支付的水錶替換及檢查費用不得超過上表所列費用的上限。此外,每次停止供水,用戶應支付的費用為一百五十元,而每次恢復供水,用戶應支付的費用為一百元。 該行政命令自本年七月八日起生效。
另外,澳門特區政府與澳門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於去年十一月簽署的《延長澳門特別行政局供水公共服務批給公證合同》,亦將同時於本年七月八日生效。
港務局方面表示,延長供水批給合同》將供水合同延長二十年至二0三0年七月七日,生效後政府會主導新增的中期評核制度,並可引入第三方評核,進一步增強政府在供水服務中的監管力度。評核範圍包括供水服務質素、用戶滿意度、管網漏損率、違約情況等因素。最終的評核結果將作為政府決定是否延續餘下十年批給合同的依據。《延長供水批給合同》亦增加了相應的罰則,水公司如未能切實履行批給合同內的規定,將會受到處罰。罰款金額亦大幅調升到現時的兩至十三倍。
按照《延長供水批給合同》的規定,特區政府將直接向內地購買原水,供水公司則須向政府繳付「水資源費」,促使政府日後能直接與內地供水部門就供水事務作出溝通及協調,尤其是鹹潮期間的水量調度工作。為長遠保障本澳的供水服務質素及安全,《延長供水批給合同》中亦規定水公司在供水服務中必須配合本澳的水資源規劃管理政策。
《延長供水批給合同》生效後,最低用水收費同步取消,體現了政府積極回應公眾的訴求,亦有助進一步鼓勵自來水用戶珍惜節約水資源,避免造成浪費。未來,特區政府將繼續從不同層面及途徑完善本澳水資源管理及供水服務質素,以保障全澳市民的權益。
為配合《延長供水批給合同》的生效,特區政府昨日公佈了供水公共服務費用及收費表,而現行的接駁費、水錶租金、使用費及擔保金均維持不變甚至略有下降。例如,未來的「水管接駁費」將由現時以每三米水管的計算方式基礎調低至以每條水管之首一米計算,對於接駁三米以下水管的用戶而言,收費降幅最高達百分之二十五。
另外,根據《延長供水批給合同》,「水錶替換及檢查費用上限」及「停止供水與恢復供水的費用」也納入規範範圍,從而為廣大用戶提供更多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