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偉幹:基金資助申請依法審批監管
2010年07月20日
【本報訊】行政暨公職局局長朱偉幹回覆議員陳明金的書面質詢指出:特區政府撥款設立的基金組織,其運作和撥款均有法規規定,同時訂立一套運作機制,對有關資助申請的審批及監察作出規範。
在資助申請的審批方面,特區政府各基金組織依據公平、效率與效益的原則作出考慮,審批標準主要根據所提交的申請是否符合基金或資助計劃的宗旨與目的、申請者資格、方案或計劃的完整性與可行性、預期可產生的效益及成果,以及預算的合理性等多個因素進行審批。
同時,若有關援助屬必須償還性質,則需一併綜合評估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及擬承擔債務等的能力。
當中,對於一些計劃性的資助項目或屬專業領域項目的申請,特區政府設有相關評審委員會或項目顧問委員會,並根據項目性質及專業要求,委任相關具專業背景並在社會上具有一定聲譽的人員出任,以協助對有關資助申請作出公平及客觀的審核並提供專業意見。同時,凡屬《行政程序法典》規定所引致人員須迴避的情況,有關人員不得參與有關批給贊助的程序。
參考外地籌設文化產業基金
在監察及跟進方面,為確保接受資助的項目或活動成效,以及獲批人士或實體合理運用有關資助款項,特區政府持續對有關進度及運作情況作出跟進及監督。當有關項目或活動結束後,相關獲批人士或實體須在一定時間內提交報告,指出有關的推行情況與成果,以及有關的開支情況並提供費用支出單據等資料。
特區政府並對相關報告及財政支出情況作出綜合審核,並會要求獲批人士或實體退回有關項目的差額款項,倘懷疑在使用款項上出現不規則的情況,特區政府將進行跟進調查。
現時,特區政府正進行有關設置文化產業專項基金的籌備工作,由於文化創意屬新興產業,為促進該產業的建立及發展,特區政府將參考外地經驗並結合本地現況,在特區政府現有的基礎上制訂有關專項基金的申請、審批及監察機制。
朱偉幹強調,為配合特區政府提出「陽光政府」及「科學決策」的施政方向,將持續對特區現有資助審批及監管制度等作出跟進及檢討,因應實際情況將適時作出調整,以確保有關資助能配合特區政府施政的需要,有效推動相關政策措施的發展,合理利用公帑並杜絕不規則的情況。